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灣里管理局,市政府各有關部門:
《關于進一步強化既有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已經2024年1月11日市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4年1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關于進一步強化既有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
為進一步強化我市既有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的安全監管,堅決遏制既有房屋室內裝飾裝修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主體責任
按照誰擁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以下統稱裝修人)是房屋室內裝飾裝修過程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裝修人實施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嚴格執行法定情形下(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且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必須辦理施工許可證的要求。裝修人在實施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前應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屋管理機構,沒有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屋管理機構的,應當告知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并辦理裝飾裝修登記手續。
二、明確監管責任
(一)按照規定,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且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既有房屋裝飾裝修工程應當辦理施工許可證,并由房屋所在地縣(區)住建部門負責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安全監管。
各縣(區)、開發區、灣里管理局(以下簡稱“各縣區”)城市管理部門、綜合執法部門、住建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物業服務企業等在日常巡查過程發現應當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既有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未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有執法權限的單位和部門,應當責令停止施工并依法處罰,同時督促房屋裝修人按規定辦理施工許可證。沒有執法權限的單位和部門,應當函告屬地有執法權限的部門,屬地有執法權限的相關部門應當責令停止施工并依法處罰,同時督促房屋裝修人按規定辦理施工許可證。房屋裝修人按規定辦理施工許可證后,屬地住建部門要按規定做好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安全監管。
(二)按照規定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既有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按照以下職責分工進行監管:
1.所在房屋(含住宅)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在為裝修人辦理既有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登記手續時,要告知裝修人裝飾裝修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并按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加強裝飾裝修活動現場的巡查檢查,物業服務企業發現裝修人存在違法違規裝飾裝修行為的,應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裝修人繼續施工,并及時上報屬地城市管理部門、綜合執法部門以及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凡涉及到變動主體及承重結構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還應當及時上報屬地住建部門。
2.所在房屋有房屋管理機構的,由房屋管理機構負責裝飾裝修工程的日常監督管理,房屋管理機構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管理單位做好裝飾裝修的安全管理工作。房屋管理機構發現裝修人存在違法違規裝飾裝修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裝修人繼續施工,并及時上報屬地城市管理部門、綜合執法部門、上級主管部門和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凡涉及到變動主體及承重結構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還應當及時上報屬地住建部門。
3.所在房屋既沒有物業服務企業又沒有管理單位的,由房屋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或綜合執法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職責分工負責裝飾裝修工程的日常監督管理。屬地城市管理部門、綜合執法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裝修人存在違法違規裝飾裝修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裝修人繼續施工,若涉及到變動主體及承重結構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應及時函告屬地住建部門。
三、規范裝飾裝修行為
裝修人在裝飾裝修過程中,禁止出現以下影響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行為:
1.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2.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超過設計標準或規范增加樓面荷載。
3.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
4.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5.其他影響建筑結構承載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各縣區住建部門、城市管理部門、綜合執法部門以及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裝修人出現上述影響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行為,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并根據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損壞情況,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四、有關要求
(一)各縣區住建部門在辦理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許可證時,要告知各參建單位裝飾裝修過程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并按照規定對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安全進行監管。各縣區住建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裝飾裝修管理制度和標準規范,建立權責清晰的接訴處置機制,加強監督管理,強化裝飾裝修相關企業的資質管理和指導監督,加大裝飾裝修安全管理所涉企業和人員的培訓力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加強對既有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檢查,充分發動群眾監督裝飾裝修活動,暢通投訴渠道,及時受理群眾、物業服務企業等提交的相關報告或投訴。屬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職責范圍的,要及時處理,屬于其他相關部門職責范圍的,要依法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三)各縣區城市管理部門及綜合執法部門對群眾和單位投訴、報告的裝飾裝修違法違規行為,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要依法予以查處;屬于其他部門監管職責的,要及時函告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遇到阻礙執法、拒不配合執法及拒絕恢復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等情況,應及時聯絡屬地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對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造成重大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安全,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屬地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四)各縣區要充分利用社區宣傳欄、小區公示欄、電子顯示屏、“兩微一端”等多種形式加強對既有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安全管理的普法宣傳,提高裝飾裝修守法意識,樹立文明裝修理念,營造誠實守信、文明和諧的良好社會氛圍。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